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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力所不及”?公开听证“见招拆招”!

更新时间:2024-04-17     来源:山西法制报

  当事人信访诉求合理,但维权成本过高,怎么办?被信访单位固执己见,拒绝调解,如何下手?面对这种民生案件,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履职、见招拆招?近日,临汾市乡宁县人民检察院牵头,发挥支持起诉功能,采取公开听证方式,通过协同联动举措,成功化解一起3年之久的民生信访案件。
  前不久,乡宁县检察院接到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获知张马乡柴家岭村村民李某莉的遭遇。因紧邻209国道,3年前,李某莉家房屋出现两处不同程度的裂缝,而其左右邻居家也存在相同情况。后经集体向村委反映,政府成立调查组调查。结果显示,原因出在国道两侧的排水渠,因某公路养护公司施工造成排水渠裂缝且未按时养护,雨季来临时,雨水从排水渠裂缝进入当事人房屋地基,导致地基走形,房屋裂缝。找到问题后,李某莉开始多方寻找解决办法,但历经3年时间始终无处破解。
  其间,李某莉了解到通过起诉公路养护公司可以获得赔偿,但诉讼所需的房屋损失鉴定费过高,她无力承担。眼看房屋裂缝越来越大,李某莉心急如焚。在村支书的引导下,她到检察院寻求帮助。
  一番交流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房屋受损且多年未能修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且李某莉一家经济较为困难,高额鉴定显然不切实际。检察官决定一方面先期走访,一方面就损害赔偿与某公路养护公司负责人展开对话。很快,检察官找到了问题症结,即公路养护企业需有房屋损失鉴定报告才能进行赔偿,而李某莉无法承担房屋损害鉴定相关费用。
  针对矛盾焦点,乡宁县检察院果断邀请双方当事人、行政机关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多方主体一致表示,虽然某公路养护公司提出的以鉴定后的房屋受损情况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并无不妥,但作为企业,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听证完毕,该公司负责人之前拒不接受调解的态度有所改变,表示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事不宜迟,乡宁县检察院依托驻法院检察便民服务点,在该案诉至法院后,当即与诉前调解中心沟通案件难点及房屋修缮的紧迫性,法院收到起诉书当日就组织调解。在多方努力下,李某莉最终与公路养护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由公路养护公司支付李某莉14万元损害赔偿金用于房屋修缮。(狄红生 袁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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