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有了新办法
更新时间:2024-07-08 来源:山西日报
《管理办法》规定在煤矿自行验收合格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方式和“提出申请、组织验收、审核签字”的验收程序,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煤矿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由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报本办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向煤矿下达复工复产通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时,要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擅自恢复建设或生产。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要建立健全“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对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李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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