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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这样认定

更新时间:2024-07-08     来源:山西晚报

  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起草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近日,该办法通过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体来说,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
  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
  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各级人民政府将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山西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管和曝光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和就业援助补贴资金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依法追缴骗取的补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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