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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 责任谁担?

更新时间:2024-07-30     来源:山西法制报

  小李和小赵是同乡人,小李想在节假日时回趟老家,但是没有抢到火车票。后来,在与小赵闲聊时得知他要自驾回家,就决定搭乘小赵的顺风车一起回家。然而,回家途中不幸发生车祸,小李认为,是小赵开车不够谨慎,才导致自己受伤,应该负担全部医药费。但小赵心里十分委屈,难道免费让别人搭车,也需要承担责任吗?
  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利琴:
  案例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小赵的过错造成的,小赵对小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应当予以减轻。因为小赵是好心让小李免费搭乘自己的车,属于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助人为乐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好意同乘”规则,只要驾驶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有利于鼓励大家相互帮助,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但是,如果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即使驾驶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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