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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长治104家企业欠税

更新时间:2024-03-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潞城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潞城区税务局发布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3月13日应由省、市、区三级税务机关进行公告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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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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