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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3起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12-20     来源:忻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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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风险最高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重点领域,着力打造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重点案件,体现了市场监管执法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让群众感受到了市场监管执法带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忻府区某装饰材料门市销售假冒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案
      为消除因电线电缆故障引起的火灾隐患,2023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市场销售电线电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忻府区某装饰材料门市销售的一批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合格证上冒用他人厂名,该批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产品未进行销售,货值金额0.4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并处以罚款0.5万元。
      用电安全关乎万千民生,电线电缆质量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电线电缆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净化了辖区内电线电缆市场环境。
      二、忻府区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且充装超期气瓶案
      2023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忻府区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逾期未办理使用登记,部分气瓶仍在使用,同时还发现该公司使用67个超检验期限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注册登记的气瓶和超检验期限气瓶,罚款合计25.8万元。

      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取得充装许可,并对气瓶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充装。对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违法充装,不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更会给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三、忻府区某水果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3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忻府区某水果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未经检定的不合格电子计价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涉案不合格计量器具1台,罚款0.2万元。
      民生无小事,类似计量案件的办理进一步规范了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遏制了“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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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忻州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案

      2023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实该公司处于在用状态的4条管道超过检验有效期,到期后未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罚款22万元。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具有较大危险性,常见用于工厂、宾馆等。压力管道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从重从严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忻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加价收取商业电价案
      2023年6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忻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实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当事人在执行商业电价环节中分8次违规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加价收取商业电价。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返还超收的商业电费1.5万元、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电价涉及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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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静乐县某加油站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抽查案
      2023年9月3日,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车用汽柴油快速筛查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安排,抽样人员向静乐县某加油站下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告知书,在对该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产品进行抽样时,该站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抽检工作。

      当事人拒绝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拒检,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对防范产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配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拒绝、阻挠、干涉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定襄县某土特产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20日,定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定襄县某土特产经销部检查时发现,该店所售部分白酒涉嫌侵犯其他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鉴别,查证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涉案侵权商品,罚款0.8万元。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通过办理此类案件有力震慑了制假售假违法分子,有效遏制了侵害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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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岢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北某化肥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2023年2月,岢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某化肥有限公司在岢岚县境内销售化肥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化肥进行了抽检。经查,当事人在岢岚县销售的化肥标识不规范,其品名为“聚能锌胺钾”,与执行标准GB/T535-2020(Ⅱ型)不相符,且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抽取的化肥样品经忻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岢岚县市场监管局已按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为避免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岢岚县市场监管局在移送后协助厂家退赔农民65万元,最大限度减少农民经济损失。
      化肥关乎粮食安全和老百姓切身利益,如果流入市场,会对相关地方春耕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此案的及时查办,有效避免了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营造安全诚信的化肥市场环境。
      九、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代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根据山东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代县某加油站0#车用柴油(VI)不合格检验报告,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对该加油站进行调查,查实该加油站被抽检的0#车用柴油(VI)“闪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该批涉案产品共2366升,货值金额1.5万元,违法所得0.07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078万元、罚款1.5万元。

不合格车用汽柴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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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山西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3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线索对山西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部分检验报告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认定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当事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及证明文件不仅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与社会环境危害,还可能引发重大环境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力度,积极落实部门联动机制,共同联合、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十一、神池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不合格检验报告,2023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神池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2023年8月1日生产的一批神池月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认定该公司2023年8月1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神池月饼500袋,违法所得8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085万元,罚款5.5万元。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可能由于原料、包材或生产加工过程受微生物污染,生产加工过程中工艺把关不严,人员、设备和环境的清洗消毒不到位,产品杀菌不彻底或在储运过程中未能持续保持储运条件等原因造成。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底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此类案件进行查处,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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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忻府区某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3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转来的案件线索对忻府区某大药房进行调查,查实该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复方丹参滴丸等心脑血管药品,货值0.3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7万元。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国家对药品的购进行为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极易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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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忻府区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3年6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忻府区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在该口腔诊所治疗室内摆放有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已过期失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一次性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罚款2万元。
      医疗器械安全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可能会给患者的健康造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医疗器械的监管执法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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