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三晋都市融媒体 > 都市要闻 > 时政要闻

长治市统计局发布关于印发《长治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08     来源:沁源融媒

/

      《长治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旨在摸清山西省长治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准确界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明确地方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对象类型界定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后续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办法》提出具体清查事项,单位清查的对象是,该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清查时间,单位清查工作从2023年6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长治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现将《长治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为做好长治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山西省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山西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以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23〕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清查目的
      摸清该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准确界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明确地方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对象类型界定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后续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查的基本原则
     (一)聚焦核心、提升效能。
      以找全、查清、划准普查对象为核心,以服务普查登记、合理减轻调查对象负担为目标,充分利用统计基础信息和部门共享资料,实现高效清查。
      (二)统一组织、专业协作。
      全国统一制定单位清查办法,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综合分析、确定名录。名录专业负责对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其他相关专业参与行业类别和专业性指标的审核。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同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统战等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金融、铁路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以及教育、卫生、民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共同核查单位、评估清查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普查要求提供单位名录,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军队系统普查对象的清查工作。
      (四)优化手段、保障质量。
      借助部门行政记录资料,优化清查流程;利用手机等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清查数据,提升清查效率;通过行业智能赋码、OCR识别等技术手段,提高清查数据质量。
      三、清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该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单位清查工作从2023年6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
       四、清查方式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人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对所辖普查区域内除军队系统普查对象外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对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下发的金融、铁路部门名录单位,仅需核实单位类型、单位所在地址和运营状态,免填清查表其他内容。
     五、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设计不同内容的清查表。
      (一)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设“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21表),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运营状态、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成立时间、开业时间、执行会计标准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本年支出、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
      (二)个体经营户。
      设“个体经营户清查表”(622表),主要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经营者姓名、有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个体经营户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预计今年营业收入、本年支出等。
      六、清查用标准目录
      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单位划分依据《普查单位划分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经济普查单位临时代码管理办法》,区划代码依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登记注册统计类别依据《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
      七、清查的实施步骤
      单位清查工作包括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信息采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地毯式”清查,查疑补漏,数据审核,数据检查与评估,数据验收与普查底册编制等9个环节。
      (一)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信息采集(2023年6—7月)。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选定普查区划分与绘图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电子地图数据资料,导入边界及建筑物基础数据。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市、县级普查机构对县级及以上区域边界进行核实,对需调整的边界进行标注。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乡级、村级普查工作人员,确定乡级边界和村级边界;组织普查工作人员及普查员对建筑物进行标注,并核实修改建筑物信息;进一步划分普查小区。(参见《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2023年6—8月)。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按照普查工作职责,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全面系统开展培训。(参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
      (三)部门数据收集整理(2023年7—8月)。
      1.资料收集。
       接收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下发的民政部等审批登记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部门,以及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民航局、邮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名录和相关资料;市场监管总局掌握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资料、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以及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掌握的单位名录;税务总局掌握的单位税务登记和纳税资料;中央编办本级审批登记的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
      省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收集省委统战部、省委编办、省国防科工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审批、登记或备案的全省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名录和相关资料。
市、县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收集同级部门审批、登记、管理的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作为补充。
      2.资料整理。
      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对获取的全省部门名录资料进行整理,导入单位清查和制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清查系统”)。
      该市、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对省级下发的名录资料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和更改。
      (四)清查底册编制(2023年7—8月)。
      1.部门数据合并。市、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利用清查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各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合并,并标记部门来源和相应标识。
      2.审核、补全单位合并信息。市、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合并结果,修改审核差错,补充完善区划代码,数据处理地划分,为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标注视同法人单位,清理无效单位和保密单位等。
      3.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底册生成。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从单位合并结果中选取相关字段,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主要内容包括:合并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成立时间、数据处理地代码、底册唯一标识码等。
      4.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生成。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从个体经营户合并结果中选取相关字段,生成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经营者姓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电话、数据处理地代码、底册唯一标识码等。
      (五)“地毯式”清查(2023年8—9月)。
      1.清查告知。“地毯式”清查前,各级普查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让清查对象知晓了解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2.登记准备。县级普查机构准备普查员用品。普查员根据普查区地图和建筑物信息,合理规划入户登记线路。要充分利用社区、物业、园区管理机构、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的管理机构协助开展实地清查。
      3.实地清查。普查员按照既定线路走访每一个建筑物,逐户开展清查。入户清查时,普查员须持有并主动出示普查员工作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强调本次调查是政府行为,承诺对调查采集到的所有信息保密。
      入户清查时,应请调查对象出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普查员可以查看或以扫描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确认为清查对象的,普查员根据证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信息,在清查底册中查找调查对象并采集相关信息。对于已在底册中的调查对象,调用底册信息填入清查表,普查员协助调查对象逐项核实并补充填写清查表其他信息,同时将底册中“核查情况”标记为“正常填表”;对于底册中没有的调查对象,普查员通过询问调查对象填写清查表。
      入户清查时,普查员要及时向调查对象解释各项指标的具体含义并使用移动采集软件对清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发现问题时及时与调查对象沟通并据实修改,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填写备注,说明真实情况;向调查对象询问是否愿意在普查登记时自主填报普查报表,愿意自主填报的要准确登记填表人移动电话号码。普查员应及时上报采集的信息。
     在“地毯式”清查结束后,县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发布公告、设立清查集中登记点、智能语音呼叫、部门协查等方式,督促尚未登记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登记。普查员应上门核实调查对象信息,进行定位并填写清查表。
为避免遗漏,县级普查机构要组织查找核实本县区单位清查底册中存在但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按规定补填清查表并据实标注“核查情况”;底册中标记为税务活跃单位但仍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需填写情况说明。
      (六)查疑补漏(2023年10—11月)。
      县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工作。
      1.补充调查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中没有填报清查表的单位。
      2.重点核实清查底册与单位清查表不能一一对应的单位。经核实确为同一个单位的,将清查底册中的底册唯一标识码写入清查表,并在底册的“核查情况”中标记为“正常填表”。
      可将部门资料中存在但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和清查表比部门资料多出的单位,一并反馈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协助查找、核实、认定。
      查疑补漏结束后,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中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标注“核查情况”。
      3.根据法人单位填报的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信息、产业活动单位自行填报的基本信息及归属法人单位信息等,核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补充填报遗漏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情况。
      (七)数据审核(2023年8—11月)。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各级普查机构成立专门机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自“地毯式”清查开始,至全部调查工作完成,对每天上报的数据进行监控、编码、审核、分析。
      1.监控进度。市、县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掌握清查进度和数据上报情况,督促进度缓慢的地区加快进度,根据工作进展统筹调配调查力量。
      2.编码。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成立编码小组。对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编制统计用临时代码;根据地址信息,补充编制区划代码;根据清查对象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信息,利用行业智能赋码功能辅助编写行业代码;依据普查单位划分规定,标记视同法人单位。
      3.审核。各级普查机构要定期查看审核结果,组织开展人工审核,及时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安排回访复核。在“地毯式”清查阶段基本完成后,组织集中联审上报数据,审核排除重复单位。各有关专业负责行业代码审核和专业性指标审核;名录专业负责其他指标和表间关联关系审核。联审期间,定期对地毯式调查、查疑补漏等阶段采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八)数据检查与评估(2023年10—11月)。
      在“地毯式”清查基本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尽快组织开展数据检查与评估工作。
      1.数据检查。省、市级普查机构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核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下级普查机构的清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县级普查机构要有重点地抽取一定比例(至少3个)的普查区或普查小区,对抽中普查区或普查小区内所有清查单位逐户调查核对,要对抽查发现单位漏登率高于3%,或个体经营户漏登率高于5%的普查区或普查小区所在乡(镇、街道)内所有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
      2.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市、县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开展清查数据质量评估工作,比对分析清查数据与部门资料的差异情况,剖析差异原因。
      3.与统计调查数据比对分析。市、县级普查机构要将清查数据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常规统计调查数据、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九)数据验收与普查名录编制(2023年10—12月)。
      1,县级数据审核验收。县级普查机构要在2023年10月20日前完成清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在2023年10月25日前撰写清查工作总结,并附清查数据和部门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清查结果部门确认表,上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2,市级数据审核验收。市级普查机构要在2023年10月25日前完成清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在2023年10月31日前撰写清查工作总结,并附清查数据和部门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清查结果部门确认表,上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3,全省数据审核验收。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全面审核清查表,组织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评估全省清查结果,建立全省清查数据库。
      4,配合国家、省、市数据审核。县级普查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普查机构数据审核,及时回复国家、省、市普查机构查询。
      5,普查名录编制。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单位清查结果、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结果和部门确认结果,分类标记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自主填报的非一套表单位等,整理形成网上填报普查单位名录、普查员入户采集普查单位名录、自主填报普查单位名录、部门普查单位名录、个体经营户调查样本名录。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于2023年12月将普查名录反馈至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步下发至市、县经济普查办公室。
返回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日报山西广播电视台
关于我们 | 联系电话:0355-2112555    投稿邮箱:sjdsblfl@163.com
本网站由三晋都市融媒体版权所有  晋ICP备19005799号-1
公安备案号 140402020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