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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20万元!阳泉市12起典型案例公布!

更新时间:2025-03-14     来源:阳泉日报

2024年阳泉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优化消费环境为目标统筹力量集中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消费侵权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阳泉市城区某肉店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89日,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阳泉市城区某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灶台下方白色防水涂料空桶内有2颗棕褐色椭圆形果壳,现场封存已卤制的熟食后,经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样品名称:卤肉(小鸡腿),检测结论为:该样品检出罂粟碱和那可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中。

2.山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涉嫌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456日,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山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加油站在用的7把加油枪现场进行计量检定,发现7把加油枪的计量偏差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检定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9月安装“正星CS-6300管理系统”,在加油过程中通过该软件控制加油量进行作弊,当事人对其加油机作弊行为予以承认。经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测试,查询出2022921日至202456日的营业数据明细,油量累计60863.37L,金额累计438916.21元,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12939.44元。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中。

3.阳泉市矿区某驴肉汤锅馆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827日,矿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矿区某驴肉汤锅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有无标签散装食品(肉)11.19公斤,冷冻肉51.84公斤,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矿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奥迈检测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数据显示为:马成分。925日,矿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交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置,经查20211228日起至案发,当事人制作假冒驴肉2396.62斤、假冒驴肠238斤,销售金额达到142810元。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中。

4.山西某纸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718日,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山西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存放有大量“维达”卫生纸。经过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人员现场鉴定,涉案产品均为侵犯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第1350439号“维达+Vinda+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鉴定及价格证明书》。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3月开始生产4种型号的“维达”卫生纸,截至案发时,最终产量货值金额共计3129674.84元。生产之后,当事人前期为线上其他商家的淘宝店铺进行代发货,后期则通过自营淘宝店铺进行网络销售,实际销售所得共计1094216.06元。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中。

5.山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67日,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某科技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食堂的后厨、库房中存放的食品、制作食品的原辅料实施查封,并于2024620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1031日至202467日营业期间,涉案货值金额为185095.56元,违法所得为183199.44元。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183199.44元、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阳泉某洗浴有限公司擅自配制化妆品、使用未经备案化妆品案

202458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泉某洗浴有限公司进行化妆品抽检时,发现当事人三楼洗浴库房货架上存放的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包装标签上未标示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期限、使用方法等信息。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51日从山西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大桶产品分装到小包装里提供给消费者免费使用,此行为构成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参照《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山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液化气案

2023年的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检中,省市两级市场监管局分别委托陕西省和山东省的两家检验检测机构对山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13号罐和2号罐的液化气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均为不合格。平定县市场监管局并案进行调查处理。平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78元、罚款815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盂县某儿童摄影中心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免除经营自身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2024410日,盂县市场监管局在对盂县某儿童摄影中心检查时,发现其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阳泉市郊区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案

2024628日,郊区市场监管局对阳泉市郊区某电动车经销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卖场中摆放的2台小鸟电动自行车外观与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将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更换了一个加长座椅和大的靠背,座椅下方加了衬套,加了两个脚踏搁脚,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与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整车示意图及所载参数不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阳泉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5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药品安全隐患风险排查时,发现阳泉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50盒“安宫牛黄丸”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经查证,涉案药品是当事人从上门推销药品的人员处购买,涉嫌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1.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烟酒店实施商业混淆案

2024313日下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向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烟酒店核实消费者投诉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 MAOTAITOWN部队特供酒”标识的白酒,易引人误认为该酒与“部队”及“ MAOTAL”品牌有特定的联系,存在实施混淆行为。同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酒品的进销货凭据。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MAOTAITOWN部队特供酒”1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2.阳泉市城区某糕点坊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2023112日,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城区某糕点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糕点类食品的时候,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计重方式,虽然对打包盒价格进行了公示,但未事先在电子秤上去除打包盒的重量,将盛放糕点的一次性打包盒与糕点共同称重计价收费。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温荣鑫 崔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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