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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更新时间:2024-09-10     来源:山西晚报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山西省“跟着悟空游山西”活动持续开展,山西省太原市即将迎来旅游高峰。近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中秋、国庆”两节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规范“两节”期间旅游市场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稳定,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太原市各旅游景区、停车场、餐饮、住宿、商超等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加强价格自律,不断提升服务品质,防范化解矛盾隐患,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格执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酒店住宿业价格承诺公示制度》,住宿经营者应当至少提前15日公示拟上调住宿价格信息,公示的时间至本次调价实际执行结束之日止。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上调住宿价格起止时间、房型范围及调价幅度等内容。价格调整原则上应以同一经营场所公示前一个月的平均成交价作为被比较价格,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各经营单位要自觉抵制“天价”等不合理价格行为发生,恪守法律底线。各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各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整改,从维护企业形象,有利于旅游和服务业长远发展出发,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持价格的合理稳定,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及广大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若发现违法行为要留存消费凭证,及时拨打12315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许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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