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三晋都市融媒体 > 都市法治 > 都市法治

知假售假 加倍赔偿

更新时间:2024-08-01     来源:山西日报

【案情】
  2022年11月,成某在张某开设在某电子商务平台的店铺内购买了6瓶化妆品“焕颜祛痘修复霜”,价款共计1300元。成某收到商品后,外包装上仅有商品名称,无生产商、厂址、生产日期等标识。随后,成某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张某辩称,成某购买该化妆品前,对外包装的情况是明知的,其大量购买化妆品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无权要求十倍赔偿。
【分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药品领域以知假买假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化妆品可参照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故张某以“知假买假”为由提出抗辩与法相悖,法院不予采纳。成某购买6瓶化妆品并未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依法有权要求销售者给予惩罚性赔偿金。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成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成某退还张某6瓶化妆品,张某赔偿成某6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知假买假”问题的根源在于“造假”“售假”,在于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治住了“造假”“售假”,“知假买假”的现象自然会消失。本案的调解基于支持购买者在生活消费合理范围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通过让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多倍赔偿责任,增加违法成本,也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最大程度抑制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闫书敏)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邮箱:sjdskx@163.com),我们将及时更正。谢谢!

返回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日报山西广播电视台
关于我们 | 投稿邮箱:sjdskx@163.com
本网站由三晋都市融媒体版权所有  晋ICP备19005799号-1
公安备案号 14040202000140